当前位置: 古诗文网---> 诗集---> 秦朝的主要罪名有哪些?(群盗:民乱的时代的演职员表)

秦朝的主要罪名有哪些?(群盗:民乱的时代的演职员表)

  作者:   古诗文网   类别:    诗集     发布时间:  2024-04-29    点击:  338 次

秦朝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网上有关“秦朝的主要罪名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群盗:民乱的时代的演职员表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危害皇帝人身和尊严罪

在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核心。因此,秦律以保护皇帝人身和权威为首要任务。秦始皇所到之处必须严格保密,有泄露皇帝语要处以重刑。

2.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罪

李悝《法经》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把盗法、贼法置于律首。从出土的秦简内容看,秦对这类杀伤行为的刑罚远比一般的杀、伤行为苛重。如果官吏把这类案件当做一般杀伤案件处理,就要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处分。

秦简中还多处提到群盗罪。所谓“群盗”就是聚众反抗。秦朝的“盗”,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对财产的夺取,而发展为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武装斗争。

秦律中规定了投书罪。所谓投书,汉律称“飞书”,唐律称“匿名书”。即今天的匿名信。秦律规定:“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扩散,并且重赏捕投书人。除此秦律中属于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罪的,还有诽谤、叛乱、以古非今及挟书罪。

3.危害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罪

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占有,秦律规定了详细的“盗律”条文。如规定了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盗徙封”,就是指私自挪用田界的犯罪。为了防止盗心的萌起,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秦律对盗窃活动的打击极为残酷,不仅对盗窃者本人要处以严刑,而且对于共犯、知情者、家属、甚至偶然遇见而不捕获的,都要严加处理。

4.危害封建摇赋罪

秦律这方面的犯罪主要有匿田、匿户。匿田,是指已经征收了农民的田租而不上报。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否则就是匿户。秦律对于隐瞒户口、逃避户赋的情况严加惩罚。逋事。是指农民被派定徭役后逃亡的。乏徭,是指农民已到达摇所之后逃亡的。

5.危害国家机构的统治秩序罪

由于官吏是执行国家职能和政策的工具,秦律对封建吏治是颇为重视的。在云梦秦简律文中,涉及吏治的规定占有大部分内容,出土的竹简中甚至有讨论为吏之道的专文。秦律要求各级官吏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了犯令、废令罪,不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予以严办。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法律的执行情况,是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如果玩忽职守,造成工作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挪用公款的与盗同罪。

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活动。法律还专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称为“不胜任”;知道而不敢论处的,是“不廉”;处刑不当,失轻失重的,是“失刑”;罪当重而故意轻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是“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称为“纵囚”。

群盗:民乱的时代的演职员表

弘农群盗称将军者十余辈,皆率众降异翻译弘农自称将军的盗贼有十几个,都带着队伍投降了冯异。

原文

时赤眉、延岑暴乱三辅,郡县大姓各拥兵众,大司徒邓禹不能定,乃遣异代禹讨之。车驾送至河南,赐以乘舆七尺具剑①。敕异曰:“三辅遭王莽、更始之乱,重以赤眉、延岑之酷,元元涂炭②,无所依诉。

今之征伐,非必略地屠城,要在平定安集③之耳。诸将非不健斗④,然好虏掠。卿本能御吏士,念自修敕,无为郡县所苦。”异顿首受命,引而西,所至皆布威信。弘农群盗称将军者十余辈,皆率众降异。

注释

①乘舆:天子或诸侯乘坐的车。具剑:用宝玉装饰的剑。

②元元:百姓。涂炭:蹂躏摧残。

③安集:安定和睦。

④健斗:善于战斗。健:善于。

译文

此时赤眉、延岑军还在三辅地区残暴作乱,各郡县大姓人家也都各自聚集兵马,大司徒邓禹无法平定他们,光武帝就派冯异代替邓禹讨伐他们。光武帝亲自将他送到河南,赐给他自己的乘车和用宝玉装饰的七尺宝剑。

告诉冯异说:“三辅地区饱受王莽、更始政权的折磨,继而又遭受赤眉、延岑军马的暴虐,黎民百姓饱受摧残,没有可以依靠与倾诉的对象。我们的征伐,不是为了侵占土地、抢掠城市,重要的是平定混乱,安定和睦百姓而已。

那些将领不是不善于战斗,但喜好抢掠。你本来就善于管理将士,希望再加强约束,不要再给郡县增添痛苦。”冯异叩首领命,带兵西征,所到之处都树立了很高的威信。弘农自称将军的盗贼有十几个,都带着队伍投降了冯异。

群盗:民乱的时代 赵润本应该憎恶那个弟妹的孩子,可到后来为什么拼命要保护那个婴儿呢

周末票房统计数据表时间周末观众数累计观众数周末票房累计票房7月25日-7月27日(2014年第30周)2,114,1923,097,973169.7243.0 8月1日-8月3日(2014年第31周)515,6564,472,32941.4347.2 8月8日-8月10日(2014年第32周)59,8504,738,6044.7367.2 注:(观众数单位:人次 / 票房单位:亿韩元)2014年7月23日上映首日共动员了55万1290名观众,上映3日即突破100万、4日突破200万、5日突破300万大关。最终以477万4982观影人次位居2014年度韩国本土**票房第五位。

绣舍群盗,列功臣,去危亡,保宗祀,则于彼为愈焉

本性没有那么坏吧,最开始他要杀弟弟的时候也没下手 小时候的生活环境给他太多的负面了目睹自己母亲被打死还被大人如此对待慢慢变坏的

。看到最后他避开了婴儿选择把自己脖子暴露真的是最后的善了

出自《三国志卷八 魏书八 二公孙陶四张传第八》最后的张寿评语:

评曰:公孙瓒保京,坐待夷灭。度残暴而不节,渊仍业以载凶,秪足覆其族也。陶谦昏乱而忧死,张杨授首于臣下,皆拥据州郡,曾匹夫之不若,固无可论者也。燕、绣、鲁舍群盗,列功臣,去危亡,保宗祀,则于彼为愈焉。

对于“ 燕、绣、鲁舍群盗,列功臣,去危亡,保宗祀,则于彼为愈焉。”的意思如下:

张燕、张秀、张鲁等人,倒能够舍弃群盗的身份,列入功臣行列,远离灭亡,得以保存祖先子孙的宗祀,则比较(前面没有善终的公孙瓒、公孙度、公孙渊、陶谦、张杨)起来是更加杰出的人物。



秦朝有哪些法律?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着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朝的刑法有那些,车裂,还有呢,

历史文献对秦法的记载并不多,根据有关资料和研究文献可做个简单归纳如下: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所谓抽胁,可能是指抽筋拔骨;所谓镬亨(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官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政府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秦朝的死刑有多少种

秦朝的死刑有多少种

秦朝的刑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肉刑。肉刑主要有:(1)黥刑。(2)劓刑。(3)斩左趾。(4)宫刑。

3流放刑。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剃去鬓须储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秦朝的刑法有多少种

秦朝封建法律的发展,表现在刑名、罪名特别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方面。秦统治者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各种因素,来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应负刑事责任,哪些应处重刑,哪些应处轻刑等等。一般认为,泰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秦以身高6尺相当于15周岁为成年,开始服役,并成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从内容上看,先秦时期的刑,主要是肉刑。(}

语·兽语》:叮」五而已,无有1u者一。人刑用甲兵,其

次用斧诫:中刑有刀锯,其次用I竿:薄刑用鞭朴。”

而当时的主要刑罚五刑,其内容又如何呢了u' "}J书·

吕刑》Gi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口

法,杀戮无辜,爱始为鼻l、圳、、练 ' o郑康成口:

明!,断月一。鼻l,截鼻。,破阴。J"q谓衬练人面。”

们刑》又石:墨罚之属毛,鼻l罚之属毛,非!罚之属

五百,宫罚之属三百,人辟之罚其属一百,五刑之属

三毛。”这里的墨就是练刑,调礼·司刑》郑注:

‘墨,练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宫,又叫*刑、

腐刑。倘书·吕刑》注:官,*刑,次死之刑也。”

其法是男子割势,女子破阴或幽闭,类似于“”。人

辟即割头。可见无论是鼻l、耳}l, ,缘还是墨、鼻l、宫、非!、大辟,都是以结束生命或断损肢体来达到惩

戒的目的。这种以肉开」为主的开」罚体系到酉汉初年

继续存在。史载:叹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

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火三族之令。令口:当

三族者一,汗先黯,鼻J,断左右i1:(趾),答杀之,嫋

其首,泊'i_其骨」几市。其训谤髻诅者一,又先断舌’。故

谓之具五开」。韩信、彭越之属汗受此诛。”①汉义帝

时肉开」才被正式废除。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中故意出"端",过失为"不端"。根据《法律答问》记载,甲控告乙盗牛或杀伤人,如果控告者是故意,就构成诬告罪,不是故意,则属于控告不实。诬告罪比控告不实处刑重得多,可见,秦律也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五)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多人犯同一罪刑。构成共犯的人数,历代不尽一致。秦以5人以上共同犯罪,才构成共犯。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皆较重。

(六)自首减刑

秦律中的"自出",即今天所说的"自首"。从《法律答问》可看出,"自出"(自首)与"其 得"(捕获)两者处刑是有区别的,"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反映了自首从轻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中称"诬人"而且是"端告",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根据《法律答问》,依律对诬告者处以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对告不审的处罚一般是赀二甲。

也有学者认为,秦朝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是指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秦律在这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是,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死刑一共有多少种?

死缓,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

世界上死刑有多少种

枪决,斩首,安乐死。

世界上有多少种死刑

一、动物行刑 这是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这些女人都是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野兽作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里…… 五、饿刑 如果单纯让犯人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 ,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区域性、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面板,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面板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十一、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 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 十三、压杠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具是锯。16世纪德国多见的一种酷刑——锯刑,在到达要害之前受刑者绝对意识清醒。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大家看到她的第一感觉是什么?说出她的用途你大概就会倒吸一口冷气了,这就是有名的纽伦堡之“铁处女”。她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人只要被放到里面,随着她的关闭,那将会是地狱的风光。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国的“五马分尸”,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记得采纳啊

死刑现在有多少种方法

目前多枪决 已少数适用注射死刑

人的死法有多少种?

有自杀的,他杀的,自然死亡的~~~~~!无数种~~~~~!

我国的死刑历史有多少年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如果说要追求死刑的历史的话,那就是中国历史有多少年,死刑就有多少年。

如果说刑法的历史的话,那可能应该是从商鞅变法时期正式形成和实施的,西周时期用的是“礼”治天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战国初期魏国李悝的变法不知道有没有形成具体的《刑法》,但这两者相差不多,也就是一百年不到的差距,这样算来的话,中国的《刑法》历史应该在2500年左右。

明朝的刑法有多少种

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 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

关于“秦朝的主要罪名有哪些?”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上传(或整理自网络),原作者已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翰林诗词网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转载请注明:原文链接 | http://www.sybcw.cn//shiji/14824.html

主栏目导航

新增导航栏目

热门知识

热门诗文

热门名句

朝代诗人

热门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