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_修权译文

查阅典籍:《商君书》——「商君书·修权」原文

  国家的安定有三个因素:一是法度,二是信用,三是权力。法度是君臣共同执掌的;信用是君臣共同树立的;权力是君主独自控制的。君主失去掌握的权力则国家会陷入危机,君臣抛弃法度只顾私利国家必然混乱。所以确立法度明确公私的界线,并且不因为私利而损害法度,则国家会安定。君主独掌权力控制人民就树立了威信。人民相信君主的赏赐事业就会办成,相信君主的惩罚犯罪就不会发生。只有贤明的君主才珍惜权力看重信用,不会因为私利而损害法度。所以君主许下很多施予恩惠的空话而不能实现,臣下就不会愿意效力;屡次颁布严厉的法令而从不执行,民众就会轻视死刑。所有的奖赏都是文治,而惩罚是武治,赏罚是法度的纲要,所以贤明的君主是看重法制的。贤明的君主不被蒙蔽叫贤明,不被欺骗叫明察。所以重赏之下树立了信用,而重罚也是必然的。(重赏)不忘关系疏远的人,(重罚)不回避关系亲近的人。这样臣子就不会蒙蔽君主,百姓就不会欺骗统治者。

  世上的统治者大多数都抛弃了法度而任由私人意见来统治国家,这是国家为什么混乱的原因。先王制定秤砣和秤杆,确立尺寸的标准,作为标准沿用至今,是因为制定的各种量制的界限明了。如果抛弃了权衡而判断轻重,废除尺寸而估计长短,即使估计的很准,商人也不会用这种办法,因为这样的结果不是完全肯定的。所以法度也是治国的权衡。违背法度而靠个人意见,都是不知类推事理的。不用法度就可断定人是智慧还是愚笨,贤明还是无能的就只有尧了,但世上不是人人都是尧。所以先王知道不可以任由私议和称誉个人来治理国家,必须规定法律明确标准,符合法律的就奖励他,危害国家的就要惩罚。赏罚的法度不失标准,民众就不会有争议。(如果)不按功劳来授予官爵,忠臣就不会尽力办事;不按军功行赏赋禄,战士就不会打仗。大臣侍奉君主,多数投君主所好。君主好法度大臣就以法律奉君,君主爱听好话大臣就以谗言奉君。君主好法度身边就会聚集正直之士,君主好谗言身边就都是奸臣。

  公私界限分明,平庸的人就不会忌妒有才干的人,无能的也不会忌妒功臣。所以尧舜统治天下,不是从天下获取私利,是为天下而治理天下;选择能人而传位给他,不是疏远亲生儿子而亲近无血缘关系的人,而是明白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三王靠仁义得天下,五霸靠法律控制诸侯,都不是从天下掠取私利的,而是为天下治理天下。所以有功名的君主,天下的人都满意他的统治,没有谁能动摇他的统治。如今乱世的君臣都渺小得只重一国的利益和掌管自己官府的权力,这也是国家陷于危机的原因。所以是否公私分明是国家存亡的根本。

  废除法度喜欢私议,那么奸臣就会买官来求得俸禄,一般官吏就会隐瞒民情而鱼肉百姓,这就是人民的蠹虫。谚语说:“蛀虫多了,而树会折断,缝隙大了,而墙会坏。”如果大臣争相谋取私利而不顾及百姓,那民众就会远离君主,这是国家是“缝隙”。国家常设官吏隐瞒下情,侵犯民众的利益,这就是民众的“蛀虫”。而国家有了“蛀虫”、“缝隙”而不灭亡的,天下少有。所以贤明的君主确定法律摒去私利,国家就不会有“蛀虫”、“缝隙”了。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类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

  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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